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范围3纳入监管新规碳披露数字赋能亟待加强

发布日期:2026-03-09 23:02 浏览次数:

  2026 年被称为企业环境信息披露的“元年”。 随着财政部会同生态环境部等九部委联合印发《企业可持续披露准则第 1 号-气候(试行)》 及三大证券交易所披露新规的落地, 价值链温室气体(范围 3)信息披露正式从“鼓励探索” 步入“规范化” 阶段。这不仅是对企业环境信息透明度的考验,更是对其数字化碳管理能力的深度重塑。

  2025 年 12 月 25 日,财政部会同生态环境部等九部委印发了《企业可持续披露准则第 1 号-气候(试行)》 1(以下简称《气候准则》)。随后,上海、深圳和北京证券交易所于 2026 年 1 月 30 日分别发布了《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——可持续发展报告编制》(以下简称《可持续发展报告编制指南》) 2 3 4。这两份新规的核心监管要求如下:

  全口径披露:《气候准则》 提出企业应当分类披露报告期内的范围 1、 范围 2和范围 3 的温室气体绝对排放总量; 《可持续发展报告编制指南》 鼓励企业披露范围 3 排放。

  数据优先级: 在计量范围 3 排放时,应优先使用基于直接计量获取的数据,或企业价值链中特定活动的一手数据。

  循序渐进: 对于核算难度较大的主体,允许根据实际情况先核算范围 3 部分重要类别,逐步扩大核算范围。

  相称性原则: 在极少数情况下, 企业尽所有合理努力后仍然无法估计排放的,应当披露其对范围 3 排放的管理方式。

  这其中, 范围 3 的披露要求引发关注,一方面是因为范围 3 是很多跨国企业集团和上市公司碳排放的热点,更重要的是与范围1 和2 相比,范围3 的核算更具挑战性,且方法论仍在完善中。

  值得注意的是,中国财政部会计司有关负责人就印发《企业可持续披露准则第 1号——气候(试行)》答记者问5时特别指出, 在对实施范围和要求作出规定之前,企业可以自愿实施《气候准则》,后续将逐步向强制披露扩展。此外, 《气候准则》 还引入相称性原则,允许企业根据自身资源适配披露方法, 既降低了中小微企业合规成本,又通过定量与定性结合的要求, 推动重点行业加速转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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